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全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聲字第2號聲請人 吳旻諻 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振祥 間撤銷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11年度全字第34號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張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