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9號聲請人 梁信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催字第159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8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何知行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0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受款人1上海銀行中壢分行 陳嘉鴻 上海銀行中壢分行112年2月3日20,000元CLA0000000梁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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