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4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484號聲請人鑫利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民國9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遺失而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8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8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郭文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崑良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附表:94年度除字第14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鑫利來企業有│台灣銀行五│000-000-0000│15,355元│94年6月7日│AN0000000││││限公司│甲分行│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