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95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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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9586號

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債務人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涼

法定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破產人之債權,於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破產法第98、第99及第10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已於民國100年9月2日以本院100年度破字第6號裁定宣告破產,而債權人之債權(即民國83年間之債權)係於破產宣告前成立,為破產債權,其債權應依破產程序進行,不得於程序外行使權利,此有上開法條可憑。從而,債權人於債務人宣告破產後,仍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2442號強制執行事件,係由抵押權人行使別除權,自得依強制執行程序行使權利,併予指明。

三、依破產法98、第99條、108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陳敬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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