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37號
上訴人
即原告瑪諾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昆賢
被上訴人
即被告精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有為
法定代理人 林憶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1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