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69號上訴人即被告 顏琳 訴訟代理人 蔣美龍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文傑 受告知人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余正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品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