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6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64號原告大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馮文通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複代理人 吳秉翰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人 黃文彬 訴訟代理人 蔡志隆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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