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秉融選任辯護人郭志偉律師被告林振賢
許玉安 蔡奇恩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677號、第7660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53號、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被告謝秉融、林振賢、許玉安、蔡奇恩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謝秉融、林振賢、許玉安、蔡奇恩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黃怡瑜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