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71號上訴人即原告世華貨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詠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清華資源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9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瑞水
法官歐家佑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