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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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28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客家宣教中會法定代理人 王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客家宣教中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原條文第十九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第十九條。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客家宣教中會依法設立後,業經主管機關內政部准予設立許可,並經本院准予登記,嗣經第4屆第9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9條,並呈報內政部准予備查,為此爰請求裁定准為變更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9條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修正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客家宣教中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第19條部分,乃接納平安鎮教會為該中會組織章程內第21間教會,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筱筑附表:
┌───────────────┬───────────────┐│原章程條文│修正後章程條文│├───────────────┼───────────────┤│第十九條:│第十九條:││本章程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七日│本章程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七日││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制定,自制定│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制定,自制定││後生效。│後生效。││本章程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第│本章程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修定,自修定起│二屆第二次董事會修定,自修定起││生效。│生效。││本章程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第│本章程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修定,自修定起│二屆第五次董事會修定,自修定起││生效。│生效。││本章程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本章程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二屆第七次董事會修定,自修│日第二屆第七次董事會修定,自修││定起生效。│定起生效。││本章程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二日│本章程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三屆第三次董事會修定,自修定│第三屆第三次董事會修定,自修定││起生效。│起生效。││本章程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八│本章程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八││日第三屆第八次董事會修定,自修│日第三屆第八次董事會修定,自修││定起生效。│定起生效。││附註:│本章程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客家│九日第四屆第九次董事會修定,自││宣教中會屬下各教會:│修定起生效。││中原、龍潭、埔心、新屋、觀音、│附註:││湖口、新埔、關西、竹東、信望愛│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客家││、南庄、加恩、銅鑼、三義、美濃│宣教中會屬下各教會:││、六家、 山崎 、關東橋、 愛加倍 、│中原、龍潭、埔心、新屋、觀音、││得勝等共計二十家。│湖口、新埔、關西、竹東、信望愛│││、南庄、加恩、銅鑼、三義、美濃│││、六家、山崎、關東橋、愛加倍、│││得勝、平安鎮等共計二十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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