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90號抗告人 魏高明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2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18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周祖民法官許炎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王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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