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6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21號抗告人 游榮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2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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