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71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99年度審易字第718號宣示判決筆錄,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收受本件裁定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甚明。本件宣示判決筆錄正本於民國99年7月27日送達至被告所在之監所由被告親自簽收,有送達証書1紙存卷可稽,是其上訴期間至99年8月6日屆滿,又上訴期間屆滿後,迄今已逾二十日被告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如主文。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