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志航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調偵字第686號),本院改以通常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等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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