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0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001號聲請人 張傑成 即豐合機械工程行代理人 陳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6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芯瑜┌──────────────────────────────────────────┐│附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捷通營造股份│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北│102年8月20日│907,268元│JN0000000│││有限公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