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368號聲明人丙○○
戊○○甲○○乙○○己○○丁○○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 林吉上 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