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4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竊盜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月、七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5月9日以法矯字第095001515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96年9月14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