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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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8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毒偵字第17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叁叁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2年毒偵字第1792號被告朱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扣案證物(詳本署102年度保管字第3971號扣押物品清單,聲請書誤載為102年度保管字第839號,應予更正)之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9340公克,驗餘淨重0.9338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10月
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查,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
三、經查:㈠被告朱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11月29日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79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2年12月11日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16274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
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被告並應接受戒癮治療、心理輔導治療、社會復健治療及定期採尿檢驗,嗣被告均已履行完畢,緩起訴期間自102年12月11日起算1年6月,於104年6月10日屆滿等情,業據本院審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2年度毒偵字第1792號偵查卷宗、102年度緩字第1636號執行卷宗無誤。
㈡扣案之白色結晶塊1包(驗餘淨重0.9338公克)經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GC/MS)鑑驗結果,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10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792號卷第49頁),足證扣案物品為甲基安非他命,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
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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