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9號原告功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榮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 律師
李建宏 律師 郭宗塘 律師被告威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依伶 被告 嚴適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