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上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4號原告 黃宥承 被告 張俊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簡上字第4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江文玉法官謝珮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馨云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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