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上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3號原告 周蕭蔭 被告 吳嘉興 上列原告因被告傷害案件,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徐煥淵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