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4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9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4年12月2日起至134年12月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甲○○於94年12月8日邀同第三人 高漢旗 為連帶
債務人向聲請人借用①1,130,000元②5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1年1月8日②114年12月8日止,均約定前36期為寬限期,按期付息,自97年12月8日起,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另第三人甲○○向聲請人申請現金卡借款,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初次核貸限額③40,000元,約定於最高限額內循環動用,借款期間為1年,每次期滿前經聲請人書面同意,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甲○○自①99年1月15日②99年1月11日③98年8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123,329元②474,076元③28,50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甲○○已於95年11月17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登記予相對人乙○○,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約定書影本2件、現金卡申請書影本1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主檔查詢各3件、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各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24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7-1│建│4,882.00│10000分之46│└──┴───┴────┴───┴──┴─┴────┴──────┘┌─────────────────────────────────────┐│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24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面│主要│平│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76│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7層樓房│78│78│平│鋼筋│8.│平│全部│││9│育平八街32號│平區金城│鋼筋混凝│.7│.7│方│混凝│89│方│││││之25│段7-1地│土造│3│3│公│土造││公││││││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金城段76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7;││金城段76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