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即被告郭芳智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即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104年度偵字第69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偽造之「 郭芳敬 」署名共玖枚、指印共捌枚,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處分人即被告郭芳智(下稱被告)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69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4年3月12日確定,迄105年3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於該案偽造如附表所示之「郭芳敬」署名共9枚、指印共8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文件名稱│偽造之署押│卷證頁碼│├──┼───┼──────┼───────┼─────┼────┤│1│104年│南投縣政府警│南投縣政府警察│「郭芳敬」│警卷第4│││2月9日│察局集集分局│局集集分局第1│之署名3枚│至6頁││││集集派出所│次調查筆錄│、指印5枚││├──┼───┼──────┼───────┼─────┼────┤│2│同上│南投縣集集鎮│酒精濃度測試結│「郭芳敬」│警卷第15││││集鹿路│果單│之署名2枚│頁│├──┼───┼──────┼───────┼─────┼────┤│3│同上│同上│南投縣政府警察│「郭芳敬」│警卷第19│││││局舉發違反道路│之署名1枚│頁│││││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4│同上│南投縣政府警│相片影像資料查│「郭芳敬」│警卷第20││││察局集集分局│詢結果│之署名1枚│頁││││集集派出所││、指印1枚││├──┼───┼──────┼───────┼─────┼────┤│5│同上│同上│南投縣政府警察│「郭芳敬」│警卷第21│││││局集集分局執行│之署名2枚│至22頁│││││逮捕、拘禁告知│、指印2枚││││││本人通知書│││├──┴───┴──────┴───────┴─────┴────┤│合計:署名共9枚、指印共8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