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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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特別股股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88號原告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陸萬肆仟壹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壹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