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638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被告 蔡洲
洪雅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陸仟零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柒佰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仟貳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3年7月25日送達原告指定送達代收人之住所,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即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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