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34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
  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第121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為「甲○○」,惟未記載其住
  所及其他年籍資料,是被告之真實姓名是否為「甲○○」,
  尚待查明。又原告雖提供「甲○○」之行動電話門號,惟經
  本院向電信公司函詢,該門號目前之用戶名稱並非「甲○○
  」;另經本院查詢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資料,全國未有姓名
  為「甲○○」者,是被告「甲○○」之真實姓名及住所仍有
  不明,依法原告自應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第121條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住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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