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34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
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第121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為「甲○○」,惟未記載其住
所及其他年籍資料,是被告之真實姓名是否為「甲○○」,
尚待查明。又原告雖提供「甲○○」之行動電話門號,惟經
本院向電信公司函詢,該門號目前之用戶名稱並非「甲○○
」;另經本院查詢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資料,全國未有姓名
為「甲○○」者,是被告「甲○○」之真實姓名及住所仍有
不明,依法原告自應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第121條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住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