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子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緝字第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子力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游子力前於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各該罪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二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附表:
┌──────┬──────────────┬──────────────┬──────────────┐│編號│一│二│以下空白│├──────┼──────────────┼──────────────┼──────────────┤│罪名│竊盜│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否│否│││之刑││││├──────┼──────────────┼──────────────┼──────────────┤│犯罪日期│101年01月18日│101年06月08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1年度偵字第4218號│101年度偵字第4889號│││案號││││├───┬──┼──────────────┼──────────────┼──────────────┤││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1年度審易字第1464號│101年度訴字第452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11月21日│102年07月31日││││日││││││期││││├───┼──┼──────────────┼──────────────┼──────────────┤││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1年度審易字第1464號│101年度訴字第452號││││號│││││判決├──┼──────────────┼──────────────┼──────────────┤││確││││││定│101年12月24日│102年08月29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罰金之案件│壹日│壹日││├──────┼──────────────┼──────────────┼──────────────┤│備註│桃園地檢102年度執緝字第588號│宜蘭地檢102年度執緝字第4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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