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491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明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氏清水 間因本院一00年度婚字第四九一號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查本件請求離婚部分係非財產權涉訟,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肆仟伍佰元,至子女親權等部分係非財產權關係而為之聲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用合計為伍仟伍佰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第九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