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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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6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淑娟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年度執聲字第2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淑娟因犯賭博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3年度偵字第636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3年6月17日確定,104年6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傳真機等物(詳如103年度偵字第6365號卷第10頁,103年保管字第849號扣押物品清單),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
266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刑法第266第1項之賭博罪,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
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張淑娟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636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
3年6月17日確定,業於104年6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9張,係被告賭博時當場所用之器具(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扣案之傳真機1台、六合彩手冊1本、帳冊2本、計算機1台,係被告所有且供犯賭博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復有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憑。是依前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一│傳真機│1台│├──┼─────────────┼──┤│二│六合彩手冊│1本│├──┼─────────────┼──┤│三│帳冊│2本│├──┼─────────────┼──┤│四│六合彩簽單│9張│├──┼─────────────┼──┤│五│計算機│1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