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26號原告甲○○被告乙○○
32號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5月21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楠梓家事法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訴之聲明未表明欲請求被告於每月之何日前給付扶養費用,應具狀或於庭前時表明。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張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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