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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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鎧郡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偵字第23772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1年度聲沒字第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員警於民國106年7月18日,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查獲被告白鎧郡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06年9月21日以106年度偵字第23772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106年11月5日確定。該案中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白鎧郡因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06年9月21日以106年度偵字第23772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106年11月5日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該案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均為仿冒商標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服務列印畫面、告訴人 黃奕彰 出具之鑑定證明書、鑑定報告說明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4至47頁、第48頁、第50至54頁),均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均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從而,聲請人就附表編號一、二所示扣案物品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意旨固認扣案如附表編號三之仿冒虎圖商標鞋子37個(臺中地檢署106年度保管字第381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72頁),亦屬違反商標法之違禁物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惟查,上開扣案物品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06年11月8日以中檢宏湯字第127384號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廢棄之,此有該處分命令1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94頁),則上開扣案物既經檢察官以處分命令廢棄而不復存在,即無再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商標審定號一仿冒五毒圖商標肚兜:62件第00000000號二仿冒虎圖商標帽子:1件第00000000號三仿冒虎圖商標鞋子:37雙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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