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98號聲請人 賴政義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成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成漳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成漳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正。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11年10月17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票據、保證。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無。
(九)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每百元每日兩角。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在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強制執行之費用。6.參與分配之費用。7.拍賣抵押物包含訴訟委任律師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成漳,債務額比例:全部。
三、嗣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成漳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1年10月17日。然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成漳自民國111年1月起即未繳納利息,依法已喪失期限利益,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且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依上開之規定,於法有合,自應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霧峰區萬豐段116793.463分之1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509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住家用加強磚造002層一層:37.35二層:37.35合計:74.70陽台:10.16平台:10.163分之1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