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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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66號聲請人 陳裔紘 即 陳世明 (即 陳榮倉 之繼承人)聲請人 陳函瞳 即 陳夙惠 (即陳榮倉之繼承人)聲請人 陳世芳 (即陳榮倉之繼承人)聲請人 陳夙華 (即陳榮倉之繼承人)聲請人 陳泳緁 即 陳夙卿 (即陳榮倉之繼承人)上列五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正勳
住臺中市○區○○街○巷○○號相對人 陳巧芬 住臺中市○○區○○路○○號相對人 陳信甫 住臺中市○○區○○○路○○○號3樓相對人 陳信廷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復按設定抵押權後,抵押物之移轉,不影響抵押權之實行,民法第867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陳楊麗雀 於民國61年7月7日向聲請人等之父親陳榮倉(已於81年6月15日死亡)借款新台幣(下同)20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同額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前揭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陳楊麗雀於99年12月19日死亡,相對人等因分割繼承或買賣等原因登記取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以上皆為影本)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166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14│彰化縣芬園鄉彰│彰化縣芬園鄉清│3層鋼筋混凝土│1層,61.49;2層,64.18││全部│陳巧芬持分2/3││││南路四段64號│水段634地號│加強磚造,住家│;3層,17.08;合計,14│││、陳信甫持分1/││││││用│2.75│││6、陳信廷持分1││││││││││/6;重測前:社││││││││││口段5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