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國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重國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國字第62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行政院法定代理人 林全 被告 葉俊榮 被告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 被告 陳泰昌 被告 李國雲 被告 徐誌聰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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