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8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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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884號聲請人 林豐儀 相對人台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 潘欽陵 相對人 潘春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相對人台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之法定代理人並非相對人潘欽陵,應補正相對人台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資料。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