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78號聲請人即原告 賴韋男 訴訟代理人 賴玉程 相對人即被告 林桓民 (HermanLin)( 林耀武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聲請人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聲明相對人承受訴訟,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5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 林恒民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桓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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