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0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20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銘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志銘於民國105年11月10日上午11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巷○號前騎樓,見告訴人FERRANDALAINMAURICE(中文姓名: 費蘭德 ,法國籍)將牌照號碼CS-6637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上址路旁,竟心生不滿,基於毀損之犯意,舉右腳踢擊該部自用小客車右後側車門3次,造成該車右後側車門凹陷,使該部自用小客車原具之美觀效用喪失,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棄損壞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106年12月20日當庭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可稽(見本院卷第57頁),爰依上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黃龍忠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