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16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務人 李義發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9,957元,及其中69,264元自民國111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