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95號原告甲○○
樓上列原告對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