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小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小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竹小字第287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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