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230號聲請人創色美術印刷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裁全字第33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票款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業經本院98年度司裁全字第33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已據本院調取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33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訛,經本院依職權查明,本院迄今並未受理兩造間關於相對人所主張之票款債權本案訴訟,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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