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87號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88號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甲○○代理人 莊志遠 律師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乙○○代理人 蔡家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聲請選任程序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廖玉花 為本件未成年子女丙○○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按處理家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之聲請意旨以:無論家事調查官訪視報告內容為何,為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考量,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與負擔者應由何人擔任?主要照顧者應由誰擔任較為適合?等節,兩造及調查官均認同應由具備兒童心理背景之程序監理人來進行較為適宜,就兩造生活環境及教養能力為統合性評估,以決定符合幼兒成長需求之照顧者,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等語。
三、查本件兩造甲○○、乙○○所生未成年子女丙○○雖非當事人,惟因兩造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之意見分歧,該未成年子女年僅2歲餘,其雖有程序能力而能獨立行使其權利,但因受年齡、教育、心理及精神狀態等影響,事實上無法在程序上行使權利或行使有困難,顯有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
四、爰就兩造於113年9月9日本院言詞辯論時合意,且具有兒童心理諮商、性別平權背景,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廖玉花為未成年子女丙○○之程序監理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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