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97號原告乙○○住○○市○○區○○路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合併家事非訟事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新臺幣4,000元(離婚部分3,000元、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請求部分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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