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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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97號聲請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等聲請相對人丙○○等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給付扶養費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及第74條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而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標準徵收費用;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等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依其聲明標的價額,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8,000元,聲請人並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以書面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前開裁定已於113年8月1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之住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因聲請人並未領取,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據以計算,已於同年8月11日發生送達之效力。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本院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