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七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被告東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一)本件定期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審理,兩造均應自行到庭。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萬元,折合銀元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元,折合新台幣玖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應於五日內補具起訴狀,並附繕本四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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