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312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97年度附民字第124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參元。
訴訟費用額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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