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聲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聲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交付無瑕疵車位等事件,聲請
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
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
3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
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前項原因及前條第2項但書之
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釋明之,同法第34條第
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自為聲請之日即民國97年10月7
日起,迄今乃未具體指明客觀上足疑法官為不公平審判之原
因事實,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予以釋明,其聲請法官
迴避,於法尚有未合,不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審判長 法官蘇鳴東
法 官鄭瑋
法 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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