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598號聲請人 葉素貞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9月並無31日,請 陳明 正確支票之發票日。
二、若正確支票之發票日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598號聲請人 葉素貞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9月並無31日,請 陳明 正確支票之發票日。
二、若正確支票之發票日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