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0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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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01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朱薏瑾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詐欺等案件,對於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執沒字第4981號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沒字第4981號執行案件中就沒收不法所得之執行指揮,就如附表所示部分犯罪所得部分,應予應予撤銷。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影本所載。
二、本院之判斷:㈠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受刑人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沒字第4981號執行案件(下稱本案),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部分之犯罪所得執行沒收一節,有所不服而聲明異議,其聲明異議之對象,係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標的,在程序上與前揭規定並無不符,先予說明。
㈡經查:
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業已返還與附表所示之各被害人一節,有如附表所示卷證出處可參。就此部分受刑人既已返還犯罪所得,即不得就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再予執行沒收。檢察官於本案中在此範圍內仍為執行沒收之執行指揮,非無不當,應予撤銷。
三、據上論斷,檢察官本案執行指揮,應由本院撤銷如附表所示部分,由桃園地檢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宣蓉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附表編號匯出帳戶匯款戶名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收款帳戶收款人卷證出處1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 黃梓瑞 111年8月10日16時38分3,600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 馬如祈 馬如祈警詢之供述(111偵51198卷一第167-169頁)馬如祈之中華郵政帳戶儲金簿封面影本(111偵51198卷一第171頁)中華郵政113年1月4日儲字第1130006184號函暨所附歷史交易明細(112聲3018第65-75頁)2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黃梓瑞111年8月4日15時13分7,200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 周雅鳳 周雅鳳警詢之供述(111偵51198卷一第183-186頁)周雅鳳之簡訊擷圖照片(111偵51198卷一第197頁)中華郵政113年1月4日儲字第1130006184號函暨所附歷史交易明細(112聲3018第65-75頁)3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黃梓瑞111年8月10日16時23分7,212元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 李佳樺 李佳樺警詢之供述(111偵51198卷一第209-210頁)中華郵政113年1月4日儲字第1130006184號函暨所附歷史交易明細(112聲3018第65-75頁)4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 黃聖喬 111年7月31日4,050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 賴姵妏 賴姵妏警詢之供述(111偵51198卷一第265-266頁)遠東商業銀行113年1月3日遠銀詢字第1130000020號函暨所附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112聲3018第59-63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