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世才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自製簽單總表拾柒份、對獎總表柒張及倍數表參張均沒收。
事實
一、甲○○前因賭博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甫於同年九月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營利,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八十九年六月六日止,連續提供其位於雲林縣西螺鎮埤頭里埤頭五十號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營俗稱六合彩賭博,並提供六合彩賭博簽單三種(即俗稱港二星、港三星、港四星)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在該處簽賭下注並與賭客對賭,每簽一支賭資為新台幣(下同)八十元,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以簽選號碼之方式賭博財物,約定所簽選之號碼與每星期二、四同日香港六合彩開出之六組號碼相同者,可贏得五十二倍至六千八百倍不等之賭資,如未簽中,則由甲○○贏得賭資。嗣於八十九年六月六日下午五時五十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且供其經營六合彩所用之自製簽單總表十七份、六合彩對獎總表七張、六合彩倍數表三張。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扣案之自製六合彩簽單總表十七份、六合彩對獎總表七張、六合彩倍數表三張足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與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其於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前之多次接續行為,均係當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與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犯行之一部行為。而於每期開獎前接續行為中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與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以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為一行為觸犯前開三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被告所犯上開之罪,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查被告甲○○曾因賭博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五年八月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甫於同年九月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按,其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工作獲取財產,竟經營六合彩賭博,供人簽賭財物,以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助長社會僥倖心理,使人廢時失業,易趨於遊惰,影響正常之社會經濟活動,本應重懲,惟念其家中有高齡八十三、四歲之重病公婆及智障長子尚待服侍照顧,有戶籍謄本、殘障手冊各一件及診斷證明書二紙附卷可稽,暨其犯罪後尚能坦白承認,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六合彩自製簽單總表十七份、六合彩對獎總表七張、六合彩倍數表三張,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所供認,應併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得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唐光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